北京刑事律师网,今天是:今天是:2026年06月13日 星期六
滚动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解析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概念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行为是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扰乱,是指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冲击,是指冲散、冲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方法,例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进行、停留的通道、场所等。
  客体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2、罪责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罪量要素是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里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者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混乱的;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的;发生骚乱或者其他严重事端的等。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9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北京刑事律师
吴桂阳本人的微信
微信号:beijingwulvshi
Tel:131-67-345-345


吴桂阳律师的成功案例
吴桂阳律师的刑事判决书

北京刑事律师吴桂阳 电话/微信 1316734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