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网,今天是:今天是:2026年06月13日 星期六
滚动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解析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行为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此可见,本罪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未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2)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这里的集会,是指聚会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2、罪责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罪量要素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9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北京刑事律师
吴桂阳本人的微信
微信号:beijingwulvshi
Tel:131-67-345-345


吴桂阳律师的成功案例
吴桂阳律师的刑事判决书

北京刑事律师吴桂阳 电话/微信 1316734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