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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解析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概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里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客体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2、罪责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有意包庇、纵容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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