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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解析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一)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这里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的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买卖专用间谍器材,或者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
  客体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体是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号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2、罪责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间谍专用器材而非法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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