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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解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抢夺,是指公然夺取。毁灭,是指有意损毁。
  客体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2、罪责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毁灭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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