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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聘请刑事律师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吴桂阳律师原创  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如果被告家属问我,请我为被告做辩护,能起多大作用;那么我只能告诉对方我会给被告一个满意的辩护过程和一个可能较为有利的辩护结果。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要取决于律师的能力和责任心,还要取决于案件事实本身以及其他因素。我不是“拍胸脯”“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我是心存正义、忠于职守、勤勉敬业,依据事实和法律,不放弃对被告人有利的每一个细节、每一次机会,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样的一个刑事律师。

我认为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作用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努力发现、及时调取对被告定罪量刑直接有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查找对被告更为有利的法律规定。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主要职责所限,检察机关往往很难对被告有利的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相关规定考虑得万无一失。而律师的责任却不同于检察机关,律师是专门替被告人说话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律师努力发现、及时调取司法机关没有注意到的对被告定罪量刑直接有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查找司法机关没有注意到的对被告更为有利的法律规定,这是辩护律师价值所在。比如,本律师曾经办过这么一个案子,被告人白某盗窃总价值58000元物品及现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自己认罪,案发时按照被告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年龄计算已满18周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多大争议,对此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我接下这案子的时候,经过仔细分析发现一个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对被告有利的情况。那就是被告白某出生在农村,出生的时候习惯只记阴历,不记阳历,在以后户口登记和办理身份证的时候,也都习惯把所记得的阴历出生日期错误的当着阳历出生日期来进行登记。如果按照被告白某出生时的阴历日期所对应的实际阳历日期来进行计算,案发时被告白某并未成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不满十八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本律师调查取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犯罪时不满十八罪,对被告减轻了处罚。
 
第二,细致入微地审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犯罪的一切证据材料,争锋相对地反驳其中有疑点的对被告定罪量刑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材料一般不会轻易给辩护律师留下明显的把柄或漏洞。作为一名优秀的和负责人的辩护律师只有全方位多角度深入研究,反复推敲所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努力从每一个细节方面来审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是否可能存在以下一些疑点和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并获得突破。
1,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2,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已经查证属实;
3,指控被告犯罪的证据与被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而且是否客观存在的;
4,是指控被告犯罪的各证据之间以及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
5,是指控被告犯罪的事实经过是否存有违反生活常理的地方等等;
比个例子:本律师曾经办过一个关于偷税漏税罪方面的案件,大家都知道,企业应纳税额是根据企业在一定时间所获利润按照一定的比列计算出来的。要确定企业偷税漏税的数额,首先要弄清楚企业的盈利数额。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一份权威财会鉴定机构出具的一份关于被告企业本年度盈利数额的报告。说实话一般的律师,包括检察官,法官都不太懂财务方面的知识,很难对鉴定报告提出什么专业性的质疑。但是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我特地拿着检察院提供的鉴定报告去咨询我的一个注册会计师朋友,通过咨询得知,鉴定报告里的企业盈利数额是根据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和上一年度的亏损数额计算出来的。并且得知这个鉴定报告真实有效的前提是司法机关提供给鉴定机构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和全面。根据专业人士的提示,我决定从根上调查司法机关提供给鉴定机构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全面,结果通过大量的仔细调查发现:被告企业在一场民事官司中被判赔对方一千万,而司法机关并没有将这份判决书提供给鉴定机构,进而这笔一千万诉讼损失并没有被鉴定机构计算在企业成本里面。从而从根上推翻了权威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关于被告企业盈利数额的鉴定报告。
 
第三,律师的辩护工作除了努力发现、及时调取对被告定罪量刑直接有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细致入微地审查和争锋相对地反驳对被告定罪量刑直接不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之外,还有包括利用对被告量刑具有一定参考作用的有利情节进行辩护。比如被告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被告情急之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先没有预谋主观恶性小,受害人自己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其扶养被告人存在值得同情的地方等等......
 
第四,律师的作用除了前面三条所谈到的替被告人从实体方面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罪辩护之外,还有一些附带的作用,如通过多次会见除了了解案件事实进行实体辩护之外,还可以对被告进行一些心理上辅导安慰,代为和家属传递一些日常事务,询问被告是否需要钱物,如果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有逼供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被告人身权利的行为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如果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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