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文号:(2018)冀0203刑初65号
附:裁定书及原起诉书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裁定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吴桂阳对裁定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刑事裁定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开。
[办案简介] :
该案被告人李某某是某钢铁公司的老总,被唐山市路北区司法机关以涉嫌诈骗他人4329万为由追究刑事责任。吴桂阳律师自从第一次接触李某某,就确信该案是冤案 ,该案事实上就是一个高利借款关系,因借款人李某某的钢铁公司遇市场不景气,导致不能足额还本付息,被他人以“合同诈骗罪”构陷。在接受委托之后长达两年的多时间里,吴桂阳律师不辞辛苦,往返唐山18个来回,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核实案情,调查取证,在历经4次公开开庭审理之后,终于在2019年10月3日等到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准许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撤回起诉的裁定,被告人李某某当日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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