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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吴桂阳律师代理李某某职务侵占案,最初指控60余万元,结果最终认定20余万元,且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刑事判决书文号:(2018)京0114刑初339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

 

[办案简介] :

    本案被告人李某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财物变卖60余万元占为己有,后被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移送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为销售所得60余万元。吴桂阳律师介入本案后认为,李某永职务侵占的数额,不应当以销赃数额60万认定,而应当以公司进货价格20余万元认定,提出的辩护理由是应当参照最高法对《盗窃罪司法解释》所撰写的理解与适用中的一段论述:“需要说明的是,《98年解释》曾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解释》没有沿用这一规定。主要考虑:销赃数额高于实际盗窃数额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没有增加,以销赃数额作为盗窃数额,进而决定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有失妥当。”昌平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吴桂阳律师的意见,将李某永职务侵占的数额从60万降到20余万元,并以降低后的数额起诉至昌平法院。昌平区法院最终以公司进货价20余万元作为李某永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并采纳了吴桂阳律师适用缓刑的建议,从轻判处李某永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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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31-67-34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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