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文号:(2016)新2201刑初461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吴桂阳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判决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办案简介] :
本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2200万元。吴桂阳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证明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吴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检察院指控的其中一笔550万未予认定,对检察院指控的其余1650万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判处了缓刑。
吴桂阳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时某某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企业家,一审判处缓刑只能说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吴律师并不满足于此,将继续上诉或者申诉争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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