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文号:(2016)冀09刑终647号
附:裁定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裁定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吴桂阳对裁定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刑事裁定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开。
[办案简介] :
该案被告人荣某某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1个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桂阳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依法担任该案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经过吴律师的努力,最终二审法院以事情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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